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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索贿中行贿人的量刑规定

一、在索贿中行贿人的量刑规定丨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

在索贿中行贿人的量刑规定行贿罪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有权力的人送礼。这对其他人来讲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国刑法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但是现实中也有一些并非行为人主动行贿而是受他人勒索,最终迫于他人的“淫威”才实施行贿行为的,这种情况如何量刑呢?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一、在索贿中行贿人的量刑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怎么处理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其实索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和主动行贿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所以其处理结果也不应当相同。对于因受到索贿而行贿的,如果情节比较轻微,同时也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那么就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咨询服务,欢迎登陆中国辩护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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