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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认定自首

公安机关怎样认定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自首一般一个人犯案后,我们会鼓励他自首,只要不是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多多少少自首都会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从宽处理,比如提前释放这样的判决。但这也只是我们模糊的概念,真正的自首是怎样的呢,公安机关又是怎么认定自首的呢?小编马上就为您答疑解惑。

公安机关怎样认定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要认定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但是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对于自首,首要还是因为良心的谴责,还有对于天网恢恢书而不漏的畏惧。我们主张犯罪者及时投案自首的,不仅是对警方的支持,也是对自己的解脱,不必整日提心吊胆。就像小编在以上关于问题的解答,自首并不拘泥于一种形式,有多种的方式,电话口头表示,亲自去派出所等等。如还有其他相关具体事宜不明白,可继续在中国辩护人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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