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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赣高法〔2017〕108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经省法院2017年6月23日第7次……

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江西盗窃量刑标准是根据江西省的具体情况和违反刑法的严重程度来定的,不是固定的。那么,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高法〔2017〕108号

全省各级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经省法院2017年6月23日第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正确实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7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赣高法[2017]108号,2017年6月27日印发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 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仅是分别以此作为定罪条件的,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以此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的,或者每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4)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5)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迫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7、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8、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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