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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是什么

二是思想认识差、不深化,观念陈旧。工作中,侦查监督干警认识不尽一致,执法理念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认为侦查监督部门只要坚持”三个基本”把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核实,不枉不纵就行了,无须谈什么立案监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督别人怕伤了和气,影响公检关系;人手少……

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是什么一是立法不完善、不具体,操作困难。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作了规定,但对立案监督的操作方法不明确,不够具体,现行法律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只是程序上的规定,至于如何操作,工作过程中的具体方法缺乏实质性规定,工作起来显得无所适从,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十分被动。

二是思想认识差、不深化,观念陈旧。工作中,侦查监督干警认识不尽一致,执法理念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认为侦查监督部门只要坚持”三个基本”把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核实,不枉不纵就行了,无须谈什么立案监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督别人怕伤了和气,影响公检关系;人手少、案件多、任务重,立案监督顾不上等陈旧观念和片面认识,没有用现代执法理念去工作。

三是舆论宣传不到位,力度不够。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与职权范围。当事人即是有了冤枉,自认为公、检都是一回事,公安不管的事检察院也不会管。因此,使许多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该受到刑事处罚而未受到处罚者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四是取证难、调卷难,劳时费力。实践证明,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大都是时间较长,线索一经发现,往往是时过境迁。取证困难,劳时费力,加之公检两家在立案监督工作中,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或制度,直接调整审阅原始证据又于法无据,致使立案监督工作”骑虎难下”,既怕放纵罪犯,又无法调查取证,很难深入实际工作。

五是监督面狭窄、困难多,束手无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只能是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行为。但是由于这一狭窄的范围,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困难重重,不能全方位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六是对象单一性、易”较劲”,侦监对立。工作中,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全都是指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并未涉及其他部门。公检两家往往争议大、各持己见,各自为正。

七是案源渠道少、范围少,”等米下锅”。据了解,我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多数是由当事人控告、申诉和举报,或者是从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这种单一的渠道,直接影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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