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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有哪些条款

公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有哪些条款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有哪些条款尽管法律是有对限制人身自由做了相应的处罚,但是公安部门在这方面是有豁免权,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对一些犯罪嫌疑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权。那么,公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有哪些条款?跟着小编一起来议论下。

公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有哪些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中国辩护人致力于为大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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