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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量刑标准人们通常会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有时这些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给客户造成了伤害,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那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中国辩护人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认定

一、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二、划清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

三、划清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本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标准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中国辩护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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