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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

辽宁省高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1月12日,省法院发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二),并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试行。该《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辽宁省高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法院的量刑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官和律师,公众对于一些案件的量刑也不太理解。日前,辽宁省高院根据最高院量刑意见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15个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下文中国辩护人小编为大家介绍。

辽宁省高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

1月12日,省法院发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并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试行。该《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污染环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15种常见犯罪入罪标准,并细化了量刑幅度,尽可能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增强审判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目前,全省适用量刑规范化罪名达到30种,适用案件数量占全省基层法院一审收案数量80%以上。

“酒驾”量刑起点

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

每增30毫克/100毫升便增一个月拘役

危险驾驶罪是常见犯罪类型,可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共收案2715件,在所有案件类型中排名第四。喝酒、赛车、超员等都可获此罪。

入罪标准明确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10毫克/100毫升之间,追逐竞驶超过最高限速50%以上,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等情形。

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然后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最高时速、危险性、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比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有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还可加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起点

5000元

诈骗数额每增1000元便增一个月刑期

如今,信用卡已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如果你有信用卡,到了还款期限,并且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还未偿还,那你可要小心了!你可能因此被控信用卡诈骗罪。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共收信用卡诈骗类犯罪案件688件,在所有案件类型中排名第九。省法院首次明确信用卡诈骗入罪标准为5000元。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万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起点

20万元

每增2万元或2人便增加一个月刑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涉众型犯罪,社会影响大,之前并无明确的量刑标准,这是省法院首次加以明确,将会有力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3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标准,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2万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2人,可增加一个月刑期;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入罪标准

六种情形

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

但以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辽宁首次对污染环境罪作出量刑规范

阻挠环境执法

可加重刑罚

1月12日,省法院首次对污染环境罪作出量刑规范,明确提出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可在基准刑的30%以下增加刑罚,体现了省法院打击该类犯罪的决心。

据介绍,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罪案件27件49人。

省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等情形,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比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每增加1吨,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每增加1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又实施前列行为的,每增加一次行政处罚,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每增加12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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