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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后两审均翻供重审期间又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一、自动投案后两审均翻供丨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时,产生与张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后在本市某宾馆客房,潘某不顾张的反抗挣扎,强行对张实施了奸淫。侦查期间,被告人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强奸张某某的事实,但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间均翻供,二审法院经……

自动投案后两审均翻供重审期间又认罪能否认定自首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投案自首可以获得宽大处理,那么自动投案后两审均翻供重审期间又认罪能否认定自首,关于自动投案后两审均翻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小编整理了关于自动投案后两审均翻供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自动投案后两审均翻供

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时,产生与张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后在本市某宾馆客房,潘某不顾张的反抗挣扎,强行对张实施了奸淫。侦查期间,被告人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强奸张某某的事实,但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间均翻供,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被告人潘某又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二、重审期间又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本案对潘某构成强奸罪无争议,但对潘某在重审期间认罪,能否认定为自首,有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自首。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该解释,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后翻供的,认定自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一审判决前”。本案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并没有认罪。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法律规定适用一审程序,但重审与一审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与一审相等同,因此即使其认罪仍属一审判决后。其次,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前不认罪,即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本案被告人已经一审、二审均没有认罪,发回重审与被告人不认罪有着直接的联系。发回重审已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如还认定为自首,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促使更多的被告人存有侥幸心理,助长翻供之风,直到最后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认罪。这显然会给司法工作带来被动,不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敦促犯罪分子真诚悔罪。

本文则认为,可认定自首。

(一)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案件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决已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利,也就是重审后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因此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故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认罪悔罪,减轻其人身危险性,促使其改过自新;二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本案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能认罪悔罪,说其人身危险性已有所减轻,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对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认罪,予以法律评价为自首,符合立法本意;

(三)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职能,其应当向法庭举出足以证实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证据,而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本案被发回重审的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举证不力,而不是被告人不认罪。现被告人认罪,表明其已有悔罪之心,也为司法机关查证犯罪提供了便利,认定其自首并适当从轻处罚,并不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四、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情况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认定为自首。

综合上面的介绍,自制投案后又翻供能否认定为自首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自动投案后两审均翻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中国辩护人,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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