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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最近,浙江省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工作文件,文件规定“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等候处理的,不以自首论”。今天下午,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和交通法专业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一致反对这一规定,认为报案就是自首。而我坚持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报案不等于自首。我认为发……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近,浙江省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工作文件,文件规定“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等候处理的,不以自首论”。今天下午,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和交通法专业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一致反对这一规定,认为报案就是自首。而我坚持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报案不等于自首。

我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案不应认定为自首,理由有三:

第一,自首的前提是已经构成犯罪,而交通肇事不一定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有利于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抢救无效死亡才构成犯罪,经抢救活了过来,则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可能造成多人受伤。法律上说的重伤与我们平时说的重伤并不是同一概念。老百姓可以把鼻青脸肿、头破血流说成是“重伤”,可法律上,这些情况连轻伤都够不上。交通事故最多见的是股骨骨折。《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构成重伤。交通事故现场,肇事司机无法知道被害人的股骨颈是否骨折,即使真的骨折,也无法知道以后是否不能愈合或者股骨头是否会坏死。也就是说,如果今后经过治疗,被害人的骨折愈合了,没有坏死,则不构成重伤。重伤人数不够三人,肇事司机则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损失的数额在三十万以上,还是在三十万以下,当时无法预测。也就是说,如果财产损失不足三十万,肇事司机则不构成犯罪。

另外,交通事故的发生多数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只有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如果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故意自杀、自伤的情况下,肇事司机则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就是让警方及时确认谁应当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及时抢救伤者,以及确定重伤人数和财产损失数额。在这些都没有确定之前,肇事司机是否有罪还不一定。

自首的前提是自认其罪。如果把及时报案认定为自首,就是剥夺了肇事司机无罪辩护的权利。

辩护律师的职责决定,首先要考虑为自己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如果律师承认了被告人是自首,就是承认了被告人有罪,就无法再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了。

将及时报案认定为自首,是对肇事司机合法权利的严重损害!

第二,自首必须是在“犯罪以后”。而报案则发生在发生事故的当时。

事故的发生,不等于犯罪行为的发生。

事故发生的“当时”,不等于事故发生“以后”。

当时通知警方说明情况,叫报案,事后找警方说明情况,叫投案。投案属于自首,报案不符合自首的定义。不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有这个工作文件,报案也从来不属于自首。

故意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治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轻罚。

犯罪中止理论只适用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不能适用犯罪中止理论,所以,才出现了“及时报案”理论。及时报案不是犯罪中止,但也有“自动放弃犯罪”和“防治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及时报案和犯罪中止有相同之处,而犯罪后自首与犯罪中止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律师不能把及时报案说成自首,就像不能把犯罪中止说成自首一样重要。

第三,及时报案和自首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认定为自首,必须认定为有罪,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认定为及时报案,很可能认定为无罪。即使认定为构成犯罪,最多判三年有期徒刑。一般判一年半,而且可以缓刑。这种判决结果,比交通肇事后自首要轻得多。

所以,应当提倡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案,而不应当提倡事后再去自首。

公诉人往往用“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来阻扰律师作无罪辩护。律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上公诉人的圈套,而放弃作无罪辩护的机会。

律师要敢于大声疾呼:“我的当事人及时报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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