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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丨一、一审期间第一、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3)3年诉讼时……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民事案件纠纷非常多,如果在自身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人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向对方提起诉讼。但是民事追诉是会有一定的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的话,相关的期限就不复存在。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呢?加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一、一审期间

第一、诉讼时效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第二、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2)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诉中证据保全。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第三、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第四、公告送达

(1)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2)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第五、答辩期

(1)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第六、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合议庭人员通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七、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第八、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第九、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第十、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15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第十一、法院委托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受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

第十二、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第十三、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第十四、申请证人出庭

(1)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十五、申请调查取证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十六、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第十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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