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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死刑未决犯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法典死刑未决犯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停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要还没有死亡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死刑未决犯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

民法典死刑未决犯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比较抽象。对于非法学专业的人来说,可能会误解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它是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等。本文只探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不是指民事权利本身。那么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呢?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死刑未决犯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停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要还没有死亡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死刑未决犯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认定民事权利能力时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其一,以现代人的眼光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大家都有做人的资格。但实际上,这种平等的资格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和进步得来的,最终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试想,在奴隶社会,奴隶作为奴隶主的财产而存在,根本不可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那时的法律也没这些概念),因而也就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也就是说,奴隶不具有做人的资格。

其二,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段,从出生到死亡,够了吗?一般情况下够了,但特殊情况下还不够。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并不是一个独立体,赋予其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合适。但依现代医学及科技水平,胎儿娩出后存活是一个大概率事件,故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确认和保护应延伸至胎儿阶段,尤其是在涉及到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问题时特别需要,以彰显对人之生存权的重视。胎儿不是自然人,却赋予其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有人也提过异议。其实这没什么,理论也是人为创造出来的,当然也可以突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更重要的是这种突破有其内在必要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并不会带来什么危害。

其三,以“娩出”代替“出生”,更能体现立法的严谨和准确。从字面意思看,“出生”可分为“出”和“生”两个方面。“出”是指胎儿从母体中分离出来,“生”是指活着,有生命,二者结合起来才叫出生。否则,如果胎儿从母体中出来时是死体的,则只能叫“出死”,当然我们现在没有这种约定俗成的叫法,故使用“娩出”一词更为准确。

其四,关于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明问题,新旧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从证据形成的时间来看,当然是第一手的证据更可靠,故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比户籍登记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更可信,而且户籍登记的时间往往就是根据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进行登记的,但也不排除户籍登记时给登记错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是拥有权利和义务的,无论自然人是犯罪分子还是刚出生的婴儿,只要是自然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中国辩护人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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