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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一、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丨1、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下面文章中小编就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一、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1、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中国辩护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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