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辩护人首页
  2. 法律应用
  3. 刑法
  4. 刑法罪名
  5.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主体应包括村官吗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以下简称村官)成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作出解释,《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就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受贿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相……

滥用职权罪主体应包括村官吗滥用职权罪主体应包括村官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以下简称村官)成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作出解释,《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就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受贿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却没有把村官规定为渎职罪主体。笔者认为,对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以犯罪化,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村官。理由如下:

第一,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常发性。尤其在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领域,一些村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干群矛盾的尖锐对立,导致群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由此可见,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符合立法条件,不存在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村官严重渎职行为与其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已经超过社会的容忍限度;目前,现有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农民群众的法益,只有刑法能担当保护法益、禁止村官严重渎职行为的重任。立法机关应放弃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将其上升为刑法规制的对象。

总之,随着村级管理事务不断扩大,村官滥用职权等行为有必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界定,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方式进行:“村基层组织人员是依照《村民组织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在行使自治职权时,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中国辩护人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中国辩护人咨询。

声明:
  1、本文是作者“招蜂引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资料,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2、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10law.org/flyy/xingfa/xfzm/dzz/87296.html
  3、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中国辩护人特邀律师

1555-1555-19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mey@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