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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盗伐林木罪既遂如何进行认定【案情】2005年5月至2007年间,被告人王*伙同他人共盗伐国有浆洞林场四处山场面积合计15公顷(225亩),盗伐彬木出材量1429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2183立方米。一、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与欧某(另……

盗伐林木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林木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资源,林木资源不仅能调控环境,还有很大的经济价值,林木的开采需要经过林业部门的批准,如果非法采伐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盗伐林木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盗伐林木罪既遂如何进行认定

【案情】

2005年5月至2007年间,被告人王*伙同他人共盗伐国有浆洞林场四处山场面积合计15公顷(225亩),盗伐彬木出材量1429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2183立方米。

一、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与欧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林木所有权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盗伐蓝山县**国有林场大板漕等四处山场的杉木合计181.5亩,采伐出材量1153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775立方米。被告人王*于2010年10月9日向法院退出赃款30000元。

二、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在未取得林木所有权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擅自请人将蓝山县**国有林场大桥头工区山场中杉树的树皮削掉,其目的是为了等这些剥皮杉树死掉以后进行砍伐,因案发而未得逞。经林业工程师进行了现场鉴定,结论为:浆洞国有林场大桥头工区枯死划削皮杉木面积2.9公顷(43.5亩),出材量27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08立方米。

【分歧意见】

对以上犯罪事实第一部分认定为盗伐林木罪既遂均无异议,但对第二项是盗伐林木罪既遂还是未遂产生分歧,各自观点如下:

第一种意见是构成盗伐林木罪未遂。在本案中,被告人将杉树的树皮削掉,等这些剥皮杉树死掉以后进行砍伐,后因案发而未得逞。盗伐林木的目的是为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从本案犯罪结果看,被告人未取得既得犯罪利益,受害人亦未失去林木利益。而根据判断盗窃罪既遂、未遂的通常理论,无论是控制说还是失控说,被告人既未取得盗伐林木的控制权,受害人亦未失去对被盗伐林木的控制权。故对于本案第二部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意见是构成盗伐林木罪既遂。在本案中,虽然盗伐林木因案发而未得逞,但被告人将杉树的树皮削掉,已经对林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森林法》及盗伐林木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环境,本案中,被告人将树皮削掉导致树木死亡,已然造成了破坏森林资源的后果。同时,受害人亦失去了对被破坏林木的继续培育、增值权,按照盗窃罪构成的失控说,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审判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蓝山县浆洞国有林场五处山场的林木,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退出部份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部分犯罪系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因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给43.5亩(折合立木蓄积408立方米)的杉树剥皮,造成该些杉树枯死,给人类赖以生存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量,被告人虽未实际占有该些枯死杉树,但已构成犯罪既遂的要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所退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

【评析】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属不同类犯罪,盗伐林木罪归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破坏森林资源保护罪,而盗窃罪归属侵犯财产罪,双方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较大区别,在认定犯罪未遂与既遂上应谨慎分析。

一是就盗窃罪的既遂、未遂认定考虑。对盗窃罪的既遂、未遂认定,小编认同失控说,将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定位为失主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在保护被害人方面具有优势。刑法制定的最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合法权利,而侵犯财产罪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故就保护财产而言,犯罪是否既遂应从受害人是否失去对合法财产的控制权,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获得对非法获得财产的控制权。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皆有偷盗的成分,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所有权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擅自将国有林场所有杉树的树皮削掉,以等这些剥皮杉树死掉以后进行砍伐,其行为必然造成树木死亡的结果。相对受害人而言,树木的继续生长、增值无望,既得权益已经脱离了受害人的掌控,按照失控说应认定为既遂。

二是从滥伐林木罪的立法目的分析。《刑法》把盗伐林木罪划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是受保护的自然生态资源。该罪在认定犯罪后果上不能仅从树木本身上确认,而应该从是否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是否直接破坏了森林资源上考虑。本案中,被告人把树木的皮削掉导致大量林木死亡,是严重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已经在一定时间内使人类赖以生存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故本案情节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罪既遂。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盗伐林木罪既遂如何进行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述案例,读者应该知道非法伐林木罪犯罪既遂是怎么认定的了,对该罪犯罪状态的认定适用失控说。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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