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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司法解释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司法解释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可大可小,小的方面就是危害的财产与人身不是很多,可以大的方面就比较严重了,很可能影响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城市的通讯问题,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接下来小编就为你讲解一下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司法解释的知识。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法释[2000]12号)

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所有犯罪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无论是财产还是人身自由,我们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当然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也不例外,不过,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聘请律师做你的辩护人,争取最大化的保护自己,中国辩护人有优秀的律师团队,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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