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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渎职案件(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由于一些司法人员疏忽或是不负责任,造成了关押的人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就会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那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中国辩护人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渎职案件(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玩忽职守罪论处。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人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如果有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中国辩护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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