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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丨按照中国《刑法》一般的犯罪构成理论,所谓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四个基本要素。“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也不例外。一、犯罪主体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刑法修正案九在本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新增了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明显这一罪名是针对媒体记者的,特别是法治调查类新闻节目的记者,那么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小编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按照中国《刑法》一般的犯罪构成理论,所谓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四个基本要素。“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也不例外。

一、犯罪主体

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既可能是个人行为,也可能是职务行为。因此,其犯罪主体既可能是自然人如记者、编辑以及其他掌握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人,也可能是单位如媒体和其他发布信息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二、犯罪客体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进入主体对象活动的领域并和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事物,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或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利益。这里需要区别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指向或直接作用的具体事物。

在“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中,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是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而犯罪对象是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

二、主观方面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活动时的思想意识活动,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从主观方面言之,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还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应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客观方面

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主体的肢体的一系列感性动作或外部活动。

在“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中,指犯罪主体“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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