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自首情节的认定丨1、信用卡诈骗自首认定标准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第1-8条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
信用卡诈骗自首认定标准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具体如下: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自首情节的认定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信用卡诈骗罪自首情节的认定
1、信用卡诈骗自首认定标准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第1-8条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八条规定,共有十二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三)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八)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十)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十一)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十二)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二、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