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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中间人介绍人是否犯罪

一、金融诈骗中间人介绍人是否犯罪丨1、参与了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涉嫌诈骗罪;2、《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

金融诈骗中间人介绍人是否犯罪在现实社会中对于金融诈骗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面对违法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金融诈骗中间人介绍人是否犯罪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金融诈骗中间人介绍人是否犯罪

1、参与了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涉嫌诈骗罪;

2、《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金融诈骗中间人如果参与了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涉嫌诈骗罪,那样的话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点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点击右侧悬浮按钮(手机用户点击底部)获取我们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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