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电子证据有哪些丨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电子证据的范围很广,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
虽然我国有完整并且成熟得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性质问题,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就如在证据中,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电子证据有哪些?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对于此小编为你做了如下详解,一起来看看吧。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电子证据有哪些
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电子证据的范围很广,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审查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内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定分类之一,有很多类型和种类,根据不同的类型分好类别,在参加诉讼的时候能够使法官对案件有个更好的了解。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解答,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致电中国辩护人,我们为你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