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多少钱被追究刑责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
信用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不能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那么信用卡诈骗多少钱被追究刑责,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小编整理了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信用卡诈骗多少钱被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多少钱被追究刑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二、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最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合上面的介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受到法律追究,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中国辩护人,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