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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有哪些新特征,以及应对对策

一、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新特征1、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互联网的虚拟性突破了物理的地域界限,这在非法集资领域也被充分地表现出来了。传统非法集资案中县域案件较多,嫌疑人相对集中,本地人可达所有嫌疑人人数的61%。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了这一规律,如在“乐贷网事件”……

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有哪些新特征,以及应对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进步,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普及。那么对于人们来说网络世界给了人们巨大的冲击,即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给人们带来了危害,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关于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有哪些新特征,以及应对对策。。。

一、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新特征

1、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

互联网的虚拟性突破了物理的地域界限,这在非法集资领域也被充分地表现出来了。传统非法集资案中县域案件较多,嫌疑人相对集中,本地人可达所有嫌疑人人数的61%。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了这一规律,如在“乐贷网事件”中,涉及30多个省市的1000多人。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2、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加大

福建一家名为“**创投”的网贷平台,2013年10月15日上线,18日老板就跑路,被“誉为”是史上最短命的网贷平台。据统计,自2013年十月份以来,平均0.7天就倒闭一家P2P网贷平台,虽然倒闭并不等同于非法集资,但倒闭的速度反映了在非法集资防范中需要快速反应机制。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因为其是一种过程性犯罪,在一开始并不表现为犯罪的形式,甚至是合法的形式,且隐蔽性强,较难发现,因而时间长是一个特征。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和传播范围的不可控性,这也导致了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容易导致投资者对整个行业的担忧,因此犯罪事件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在互联网领域被极具放大。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

在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中,具有固定职业的占到90%,因为具有固定职业且信誉较流动人员高,更容易进行诈骗。尤其是对于非法传销罪而言,更是利用熟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诈骗。在某些传统非法集资案中,甚至存在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向公诉机关求情的情况。而网络世界虚拟性的特征,改变了传统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人以具有固定职业为主、被害人以普通熟人为主的特征,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呈现出以陌生人为主的新特征。

4、共同犯罪减少

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因多发生在普通熟人之间,这也造成了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占比达67%。如,在青岛市“东港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多达89人,法院组成了四个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在互联网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则不具备此特征。例如在“郑*东事件”中,其自己就注册了**锋逸信投、**国临创投、**中贷信创三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完全操控了整个非法集资的全过程。

5、目前多发在P2P领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这一行业。这里的P2P网络借贷业务仅指狭义上的P2P业务。有报道显示已有上百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倒闭、或“跑路”、或客户资金提取出现问题、或已经被起诉到法院、或已经在公安局以非法集资立案侦查了。对众筹融资而言,尚没有暴露出大案要案,但众筹融资是最具非法集资嫌疑的一类行业,也将成为将来进行防范的重点。

二、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形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形式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形式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网络集资诈骗问题的应对政策

1、捋顺权责,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要遵守同意的行业管理规定,加强与行业归口部门的政策衔接。根据最新的消息,P2P将由银监会监管、众筹由证监会监管,这些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如2002年央行曾经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情况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央行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工作和金融风险及处置情况。这类信息的沟通包括产品登记,一些金融监管部门具有金融产品登记职能,尤其是对创新业务是要求登记备案,比如《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收单机构布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创新更加日新月异,这些在不同部门登记的产品信有必要在监管归口部门和地方政府反非法集资部门之间形成制度化的沟通渠道,甚至是不是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搭建共享的产品数据库。详细记录备案各类创新产品的模式、特征等。

2、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针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除了央行牵头的半官方协会之外,各地均可根据不同业态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就本地P2P、众筹的业务模式协商设定如信息公开和资金托管等底线标准、设定不得进行建立资金池、承诺回报等行为的负面清单,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查后,由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商处置。当前阶段针对自身信用介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要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纯平台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一般没有破产等大的经营风险,但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自身信用介人的情况,对于这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应与归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自身信任介人认定标准,对符合此种标准的企业,应施加特别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处置预案。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做好对此类企业风险监管和防范。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利于防范非法集资又不至于压缩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常创新的空间,是践行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的第一步。

3、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

检测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非法集资活动必然以互联网作为重要的工具,在互联网成为犯罪工具的情况下,互联网大数据同样成为防范制止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工具。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开发专门的系统来检测、评估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风险。在这方面,北京市金融局具有较先进的经验。同时,还可以通过金融315网这样的社会网站,接受社会公众的信息举报,广大金融消费者对于市场上的一些非法集资现象总是能最先发现,如果有通畅的反应渠道,就能够最大程度地限制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危害。

4、管控虚假宣传

基于前述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快速特征,应尽量压缩其宣传炒作的机会,互联网时代的宣传和盈利往往以流量为基础,而流量的增加离不不开各类广告宣传,尤其是互联网广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虽然不具有直接管理各金融机构的权利,但是对于在本地发布的、服务器也在本地的各种互联网金融类广告应积极联合有关单位行使管理权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等决定从4月10日至8月31日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广告的专项行动。从源头出发,重点查验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代办金融业务广告发布者是否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等进行普查和互查,全面清查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虚假宣传广告。

5、准确理解市场准入与市场门槛的关系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认定日益严厉的情况下,必须准确理解扩大金融市场准入与设置互联网金融行业准人门槛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固然是要打破过去通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建立起来的高门槛和对民营资本的玻璃门;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征,而且现在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风险,更有对从业者刑事上的极大风险。因为,不仅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为了保护创业者,都应设置一定的准人门槛。这样的门槛,不是过去的严格管制,原则不许的禁人,而是对创业者承担风险能力、金融知识结构、业务模式安全性的统一标准,任何人符合这个标准,即可进入。比如资金托管、产品登记、信息公开三原则。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是P2P企业,目前国内的运营模式罕见纯平台模式,或多或少都有自身信用的介入,打政策的擦边球,但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规律是赢者通吃,未来必然有大量的P2P企业被淘汰,如果经营失败就被作为非法集资论罪,这将是对创业精神的重大打击。

6、加强自组织服务工作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家集中的俱乐部如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在自律的同时,也积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争取豁免空间。广大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当对相关政策的动向保持高度的关注,尽快根据已经透露出来的监管标准,修正自身业务模式,抛弃资金池等一些不良业务模式。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和倶乐部应当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努力争取在小额标的、适格投资人等前提条件下的豁免政策,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争取最大的发展空间。

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有哪些新特征,以及应对对策从上面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就很清楚知道了。那么对于一些网络的一些P2P等集资,众筹的行为大家要多加防范,避免一些犯罪分子对于一些诈骗行为的开展,如有更多关于诈骗的法律知识可以咨询中国辩护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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