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与民事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有哪些在司法实践中,要么认定为经济纠纷案件,放纵了一些已构成合同诈骗的犯罪人;要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判处徒刑、拘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了事,没有同时动用民事制裁手段,使受害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同时,也使复……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许多教科书和论文都强调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把握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但却忽视了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与民事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接下来小编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
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与民事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要么认定为经济纠纷案件,放纵了一些已构成合同诈骗的犯罪人;要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判处徒刑、拘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了事,没有同时动用民事制裁手段,使受害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同时,也使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刑事化、简单化。事实上,合同诈骗罪与违约,并不总是非此即彼的罪与非罪的关系,对合同诈骗构成犯罪者施以刑罚与对违约行为施以民事制裁,有时是可以相互兼容,同时适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是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表现之一。{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依照这一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冒用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如果未经追认,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在适用刑罚惩治合同诈骗罪的同时,必须重视同时运用民事制裁手段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因为罚金、没收财产都是上缴国库的,而民事上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是针对受害当事人的赔偿,两者性质不同。刑事责任之要旨在于惩罚和预防犯罪,违约责任的重点在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两者侧重点不同,许多情况下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宜截然分开。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一定要重视适用刑罚以外的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被害人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注意提醒被害人行使民事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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