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交平台发红包会触及哪些法律问题丨1、红包资金沉淀或带来厚利,巨额收益归属不明以社交平台红包为例,实际上是用户将储蓄卡的资金搬至社交平台支付背后的财付通账户,抢完红包钱依然留在财付通平台,抢完红包只是发生了资金账户的变更,而未有实质上的资金转移。社交平台……
有的人用社交平台发红包发的不亦乐乎,后来社交平台红包甚至已经演变成了一种变相的赌博方式,接下来由中国辩护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用社交平台发红包会触及哪些法律问题
1、红包资金沉淀或带来厚利,巨额收益归属不明
以社交平台红包为例,实际上是用户将储蓄卡的资金搬至社交平台支付背后的财付通账户,抢完红包钱依然留在财付通平台,抢完红包只是发生了资金账户的变更,而未有实质上的资金转移。
社交平台红包的沉淀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被领取的红包,需在三天后退回原账户;另一种则是没有提现的红包,这包括未绑定银行卡的一类以及已绑定银行卡但没有及时提现的一类。由于“社交平台红包”支付场景的欠缺,使大部分未绑定银行卡的用户很难以使用资金,这对于腾讯来说虽然按央行规定不能挪用沉淀资金,但可以在计提风险准备金后收取利息。
在这场巨头扎堆的红包大战中,除红包金额外,产品体验也是各家十分看重的东西。从用户反馈的情况来看。支付宝的红包因为要多次跳转,操作相对复杂,产品体验上稍逊一筹。社交平台无论是摇一摇,还是群红包,体验上都做到了极致,让很多用户感觉“爽”。但是在追求体验的过程中,部分互联网公司的操作存在违规嫌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16、20条的规定,用户作为消费者,对公司享有对提供服务的查询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用户选择发红包的时候,用户出于安全考虑,可以考虑用网上银行或其他认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但是用户在选择发社交平台红包时,并不需要进行绑卡等操作,而是自动设定开通了社交平台支付,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
若发生了争议,用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向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国家尽快修改商业银行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支付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法成本。
2、“社交平台红包”的贿赂风险问题。
“社交平台红包”的核心是收发社交平台红包必须绑定银行卡。据腾讯初步统计,仅除夕当天绑定的银行卡就超过了2亿张。而在绑定银行卡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利用社交平台支付“我的钱包”进行各种消费,如买机票火车票、滴滴打车、网上购物、信用卡还款等。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没有被统计,即“社交平台红包”的“送礼”功能。
实际上,“社交平台红包”就是“电子红包”,最早是由银行推出的一项业务,后来被引入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领域。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电子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红包现金,用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特别是“电子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
3、“社交平台红包”涉及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
“社交平台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社交平台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而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建议“社交平台红包”经营者应当从网络安全的战略出发,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严禁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社交平台红包”作为一款互联网支付产品,经营者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手段和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如果因为技术漏洞泄露用户信息,给用户造成损失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社交平台红包”的涉税问题。
关于收受“社交平台红包”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这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对待:首先,亲朋好友之间通过社交平台社交发红包,且金额也不大,是互相赠予,按照目前的税法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其次,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社交平台红包”形式,对用户或潜在客户的附赠行为,或通过“社交平台红包”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及通过“社交平台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上述红包的发放,对方收受红包这一行为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
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以上就是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移步中国辩护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