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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邱某贩卖冰毒 成功辩护仅获刑拘役三个月

在校学生邱某贩卖冰毒,成功辩护仅获刑拘役三个月! 邱某系在读大学生,因交友不慎参与共同贩卖毒品,触犯了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本律师(郑*超律师)接受被告邱某父母之委托,担任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日凌晨1时许,……

在校学生邱某贩卖冰毒 成功辩护仅获刑拘役三个月

在校学生邱某贩卖冰毒,成功辩护仅获刑拘役三个月!

邱某系在读大学生,因交友不慎参与共同贩卖毒品,触犯了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本律师(郑*超律师)接受被告邱某父母之委托,担任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话与何某商定以每克26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何某贩卖4克毒品冰毒,并约定由张某先行收取毒资,再去购买毒品进行交易。当日凌晨3时许,张某伙同被告人邱某按照约定来到本市福田区XX宾馆XX房,先交给何某两小包毒品冰毒(经鉴定,共重0.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将收取的人民币1200元毒资交给邱某。在被告人邱某准备外出购买待交易的毒品时,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和邱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额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律师担任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依法在法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指控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应以仅收缴的0.35克计,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交易的毒品数量为4克;2、被告人邱某在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没有策划和联系买家,只是听从张某的指示,应认定为从犯;3、本案因特请人员介入侦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涉案毒品不会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毒品数量少;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强烈悔罪表现;6、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年龄较轻、社会经验不足才会一时犯错触犯刑法,希望法院能够从轻使其尽快回到学校接受教育改造。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邱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邱某一同到现场施行贩卖行为,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最终取得的结果是非常理想的,因为在判决书出来时,被告人已被关押了将近三个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刚好刑罚处罚完毕,获得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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