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月,王某等人到张某的烟酒店买茅台酒,共计人民币4000元。王某付款时故意夹带2000元假钞给张某,张某发现了2000元假钞,便拒绝将酒卖给王某。王某当即对张某吼道:“敢不卖给我,我就砸了你的店。”张某看到王某人多势众,感到害怕,只好……
案情:
2012年1月,王某等人到张某的烟酒店买茅台酒,共计人民币4000元。王某付款时故意夹带2000元假钞给张某,张某发现了2000元假钞,便拒绝将酒卖给王某。王某当即对张某吼道:“敢不卖给我,我就砸了你的店。”张某看到王某人多势众,感到害怕,只好收下假钞,将酒卖给了王某。
分歧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张某进行威胁,强迫将酒卖给自己,这里的不公平价格明显超出正常价格,应定为抢劫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虽然客观上都表现为暴力、威胁的行为,且都有可能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是两者区分的关键点在于: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关系的继续,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本案构成何罪,关键在于王某的主观目的、王某行为侵犯的客体。
首先,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王某是以商品交易为借口,实质是为了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强迫交易罪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营利的目的,行为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实施“暴力、威胁”的根本目的虽然也可能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这种占有存在一定的对价交换,行为人直接目的主要是促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在本案中,王某来张某的店中买茅台酒,好像两者之间也存在一种特定的商品买卖关系,王某的胁迫行为也是为了促成商品交易的成功,但是,特定的交易应该是以正常的商品买卖行为为基础,具体到本案中,王某采用威胁手段的目的并不是通过采用威胁手段促成交易,而仅仅是想通过买酒的手段,将假钞花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王某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不可否认,强迫交易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不能远离公平价格的标准。如果谋取获得的价格与合理价格相差极为悬殊,非法占有部分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中指出: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以买酒为幌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以带有假钞的金钱购买价值4000元的茅台酒,从张某店中得到了远远超过其支付价钱的财物,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作者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来源:检察日报
相关法律知识: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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