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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套路贷责任怎么判定

网络套路贷责任怎么判定丨网络套路贷的责任应该由套路贷的实施者承担,套路贷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贷款者的财产,所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欺诈性质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

网络套路贷责任怎么判定套路贷是属于一种新型的诈骗行为,套路贷中的套路是非常多的,套路贷人员会精心设下很多的圈套,引诱贷款者签订不平等的合同,然后依据合同追收欠款,那么网络套路贷责任如何判定?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网络套路贷责任怎么判定

网络套路贷的责任应该由套路贷的实施者承担,套路贷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贷款者的财产,所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欺诈性质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帐户内的前述钱款。

(三)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网络套路贷的责任应该由套路贷的实施者承担,套路贷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贷款者的财产,所签订的合同 是具有欺诈性质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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