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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减半的情形

盗窃罪数额减半的情形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解释》第二……

盗窃罪数额减半的情形有很多的人进行盗窃,都是根据盗窃的金额以及物品的价值来进行处罚的,但是有的情况会对盗窃数额减半处罚,那么,哪些情况会根据数额减半处罚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数额减半的情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曾经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话,那么在之后的处罚过程当中就会按照数额较大标准的50%来进行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点击右侧悬浮按钮(手机用户点击底部)获取我们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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