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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收费员骗取水费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自来水公司收费员骗取水费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丨某私营企业工作人员到某自来水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收费窗口缴纳2009年12月份水费款24260元,该现金存款凭证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收下后,其将同事蒋某开具的水费发票代转给该工作人员。事后,刘某并未将现金存款凭证……

自来水公司收费员骗取水费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只务之便侵吞窃取或者用其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下面给大家讲述的一个真实的案例,通对此案例的分析,我们来判定这种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自来水公司收费员骗取水费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某私营企业工作人员到某自来水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收费窗口缴纳2009年12月份水费款24260元,该现金存款凭证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收下后,其将同事蒋某开具的水费发票代转给该工作人员。事后,刘某并未将现金存款凭证交给蒋某,却以自己的名义上缴公司财务,以致公司财务人员做帐时认为刘某2010年1月份的水费账务的银行存款多出24260元。而后刘某向某自来水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谎称多出的24260元钱是其老公多存的工程款,骗取了公司领导信任,并在次月应缴水费款中进行抵扣,以这种方式将人民币24260元据为己有。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呢 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一案如何定性,有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从职责看,刘某仅是按照公司规定在收费处收缴水费,然后定期将水费款上交财务室,其工作的本质是收取水费,提供纯粹的劳务;其对水费款没有管理支配权,而且也不具有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职责,所以,不是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刘某利用从事收缴水费的职务便利,将水费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文认为,刘某在县自来水公司工作期间,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采取欺骗的手段侵吞公款,数额达到2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刘某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判断刘某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看其从事收缴水费的工作,是否是从事公务活动 刘某的行为是否有从事公务,主要是看其对国有财产是否承担管理职责,即是否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国有财产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有这个权力,同时利用此权力及便利条件,非法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就应当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案中,刘某身为公司收费处收费员,其职责就是收取水费,然后核对水费账务,上交公司财务;水费款从用户到公司财务都是由收费员经手操作,其有经手国有财产的权力及便利条件,所以,刘某的行为即为从事公务活动。

经过对上述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案例中提到的刘某利用职务的便利,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将国有财产据为已有,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大家要注意的事在判定其行为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要看其从事的活动是否是公务活动。如果还有疑问,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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