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辩护人首页
  2. 法律应用
  3. 刑法
  4. 刑法罪名
  5. 侵犯财产罪

职务侵占未退赃假释吗

一、职务侵占未退赃可以假释吗丨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被认定属于积极退赃的情况,那么在处罚的时候一般是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辩护,争取宽大处理。如何认定积极退赃(一)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

职务侵占未退赃假释吗如果行为人在涉及经济类犯罪积极退赃的话,那很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实践中,对积极退赃认定是比较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减刑和假释是两个不同规定,很多人就想知道职务侵占未退赃假释吗?今天,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职务侵占未退赃可以假释吗

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被认定属于积极退赃的情况,那么在处罚的时候一般是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辩护,争取宽大处理。

如何认定积极退赃

(一)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退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现在同意第二种观点较为多数。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三)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二、积极退赃的如何处罚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之所以认为积极退赃应从宽处理,是因为: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三、减刑假释后又犯罪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由上述规定可知,减刑后又犯罪的,按照犯罪分子所犯之罪处罚即可,如果是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就会撤销假释,然后数罪并罚。

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被认定属于积极退赃的情况,那么在处罚的时候一般是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的。至于该如何认定积极退赃,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辩护,争取宽大处理。

上文对“职务侵占未退赃可以假释吗”的问题解答,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被认定属于积极退赃的情况,那么在处罚的时候一般是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辩护,争取宽大处理。更多相关法律问题,中国辩护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声明:
  1、本文是作者“靖难猪四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资料,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2、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10law.org/flyy/xingfa/xfzm/qfccz/24464.html
  3、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中国辩护人特邀律师

1555-1555-19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mey@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