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金额是报案人说了算吗丨盗窃金额的认定不是报案人说了算,公安机关会依据被盗财产的价值、收缴的赃物和报案人口供和盗窃者的口供综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
盗窃他人财物时会不会构成盗窃罪与盗窃的财物多少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对盗窃财物数额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而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时,会记录被盗窃者被盗窃的金额,那么,盗窃金额是报案人说了算吗?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金额是报案人说了算吗
盗窃金额的认定不是报案人说了算,公安机关会依据被盗财产的价值、收缴的赃物和报案人口供和盗窃者的口供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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