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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词

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我受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江苏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余**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

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词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或者减刑辩护,如果被告已经证据确凿的话作无罪辩护没有多大的作用,也可以做减刑辩护,那么盗窃罪的辩护词应该怎样写呢,格式是怎样的,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江苏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余**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余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余某某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余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余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余某某出生于1995年4月12日,在2011年6月11日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余某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二、被告人余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余某某在抓捕现场就地伏法,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余某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欣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鉴于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赃物也已基本归还给受害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余某某处以缓刑。辩护人请求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辩护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方x

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需要将清楚犯罪嫌疑人的不能犯罪的地方,比如没有犯罪事件等,如果是做减刑辩护可以列举出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根据怎样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理,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中国辩护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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