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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派出所立案还是法院

信用卡诈骗派出所立案还是法院1、派出所没有权利执行,除非是法院授权。2、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3、《中华……

信用卡诈骗派出所立案还是法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的是使用信用卡消费,对于信用卡来说,给了人们很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信用卡诈骗派出所立案还是法院。

信用卡诈骗派出所立案还是法院

1、派出所没有权利执行,除非是法院授权。

2、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

(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直接定诈骗罪。因为我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不包括外国发行的在我国流通的信用卡),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信用卡使用中的建议

1、办卡前了解信用卡服务协议,谨慎选择银行

有些人为了贪图银行的小礼物或者积分返点而疏于考察办卡银行的信用,也未关注信用卡服务协议,对银行都能提供的服务缺乏了解;甚至有些人持有近10张信用卡,各种卡片的服务和规则都不去了解,只关注透支额度及银行返点。如果出了信用卡被盗刷的问题,很可能所有的责任都需要你来承担。

2、信用卡的支取采用密码加签名的方式

在选择信用卡时,一要关注发卡行的信誉,二要关注信用卡的服务范围和责任承担。

目前,各个银行都规定,凭密码支取的信用卡,视同有权消费,即使发生盗刷,持卡人也应该对此埋单,卡片一旦发生盗刷,持卡人就负有完全责任。

仅凭签名支取,一旦信用卡丢失,没有密码的保护屏障,捡卡人很容易支取卡内金钱,而各个银行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只是承担部分责任,其他的部分还要失卡人自己承担,更容易造成损失。

密码加签名方式,即使卡片丢失,首先要破解密码,消费时刷卡商户还负有审核签字是否预留签字的义务,保障更多。是目前最可行的支取方式。

3、开通网上银行、刷卡时要慎重

即使凭签名支取的信用卡,网上银行也是需要凭密码支取的,凭密码支付的损失都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此开通网上银行要注意风险防控。

现在,我们购买的各种物品,预约上门的各种服务,商家也会持有各种POS机,通过POS机刷卡,你卡片的信息就会预留在POS中,会给别有用心的人以机会。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卡在身上,却被盗刷的原因。

4、信用卡被盗刷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1)第一时间与银行联系挂失,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把挂失后的责任转嫁给银行。

2)马上报警,取得不在支付现场的证据及《报案记录单》,为维权准备证据。

3)立即联系律师,把可能的风险控制到最小。不要担心联系律师会耽误太多时间,简单的案子,一般律师在5分钟内就能厘清来龙去脉,并给出相应的意见。

4)按照约定时间还款。

很多人会认为款项属于盗刷,不属于自己消费;或者对银行的处理结果不满赌气不还款,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自己的损失。

关于信用卡诈骗,小编也在上面为大家介绍的如果在使用中避免,希望大家在一些信用卡消费过程中要多加注意,避免一些不法分子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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