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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怎样认定的

(一)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对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应……

合同诈骗罪是怎样认定的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刑事推定参考因素

(一)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对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在履约期满后仍不为履约作丝毫努力,或者在有完全、大部分履约能力的条件下只作出小部分的努力,亦或者只是消极地等待机会履约;有的甚至是为了敷衍对方当事人而假装努力履约,这些都属于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二)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往往也是诈骗对方当事人,意图让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并将财物非法占有,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以后,迫于对方的追讨,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前款的“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这种人的目的是使自己总是占有他人一部分财物,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履行合同行为。

(三)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真实地反映出来,那么可以根据行为人对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处置情况来推定其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可以说,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最能够体现行为人主观意图的事实之一。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最终目的都必然指向他人的财物,行为人的一切客观行为都是要“无对价”或“无基本对价”地将他人之物“化”为己有,为己所用。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要与“处置财物”直接挂钩。行为人要实现“无对价”或“无基本对价”取得他人之物,则必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不愿正常地提供给付、履行合同。通常可以进行推定的有如下两种情形:第一,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第二,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行为人事后的态度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因为不履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不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且推脱责任,或者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还债,甚至逃匿的,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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