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严格做到“九不准”。(1)不准更改签发日期;(2)不准更改收款人名;(3)不准更改大小写金额。按照《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如若更改,即成为无效票据;(4)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即签发超过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的支票;(5)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支票是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从其银行账户内支付款项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签发支票,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严格做到“九不准”。
(1)不准更改签发日期;(2)不准更改收款人名;(3)不准更改大小写金额。按照《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如若更改,即成为无效票据;(4)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即签发超过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的支票;(5)不准签发远期支票;(6)I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的空白支票即指事先盖好印章的支票。携带该种支票外出,遗失后将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7)不准签发有缺陷的支票。有缺陷的支票表现形式主要有:①印鉴不符,即支票上的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或是支票上的印章盖得不全。银行审查出印鉴不符时,除将支票作废退回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②戳记用印油而不用印泥的支票,或印章字迹间模糊不表的支票。③污抽支票,即票面破碎、污损,无法辨认或字迹不表的支票。④账号户名不符,或户名简写的支票。⑤更改处未盖预留印鉴的支票。⑥付款单位已清户的支票。⑦未填写用途或所填用途不当的支票。⑧不是按规定用碳素墨水或签字笔书写的支票。⑨购买未经批准的专控商品的支票。⑩非本行的支票;(8)不准签发用途弄虚作假的支票。签发用途不真实的支票,系套取银行信用行为,银行一经发现,按违反结算制度给予经济处罚;(9)不准将盖好印鉴的支票存放于他人处让其代为签发,以防形成空头支票或经济诈骗。
(二)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
(1)支票要按顺序编号连续签发,不得跳号;(2)日期中的年份要写完整,不得简写,如1999年不得写成99年;(3)收款人必须写全称,不得写简称,防止户名不符,形成退票;(4)签发人开户银行名称用刻好的银行小条章(向银行购买支票时盖好)加盖清楚,不要手写(银行会计规范化管理要求);(5)签发人对本单位账号要写,最好也用小条章;(6)注意日期、收款人、大小写金额的准确填写,防止签成无效支票;(7)其他更改的地方要加盖预留印鉴,使用印泥;(10)由于现行支票上没有付款单位名称栏目,必须使用预留在银行的印鉴,所以印章一定要清楚;(11)不得用蓝墨水填写。总之,要遵照银行的规定,不可自以为是。
(三)要由专人签发。
支票应由财务部门分派专人保管、签发,不要多人插手,以便分清责任。如今,支票打印机也陆续在财会部门中使用,对此要明确出纳专人使用管理。
在平时工作中,出纳员除了经常使用支票之外,还要注意学会利用其他银行结算方式,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等结算方式开展和办理各种经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