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数量认定标准是什么丨1、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
目前社会上的现金流量是越来越少了,这些都是信用卡的功劳。因为信用卡更加方便,更加安全,所有很多的人们更加倾向于使用行用卡而非现金。可是,我们不可能完全的避免麻烦,因为即便是信用卡也是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对此小编整理了以下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数量认定标准是什么
1、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信用卡的产生是利民的,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方便,希望不要对其抱有犯罪的想法。国家对于信用卡的管制也是相当严格的,信用卡是人们的的财产,是不容他人非法侵犯的。对于那些破坏国家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的人,国家绝不轻饶。若对此您还有疑问,请咨询我们中国辩护人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