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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

如何区分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2013年7月4日晚,冷某从某市一公交站点乘坐出租车赶往火车站,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包遗忘在出租车上,包内有现金35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发票等物。出租车司机黄某拾得后既未积极寻找失主,亦未报告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而是……

如何区分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行为既符合刑事构成又符合民事构成的情形,正确区分这些情形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小编就以案例的形式针对常见的民事不当得利与刑事侵占罪做一个区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

2013年7月4日晚,冷某从某市一公交站点乘坐出租车赶往火车站,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包遗忘在出租车上,包内有现金35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发票等物。出租车司机黄某拾得后既未积极寻找失主,亦未报告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而是据为己有。经公安侦查,黄某承认了这一事实。

出租车司机黄某在拾得乘客遗置物后据为己有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出租车司机黄某获得3500元现金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且是基于乘客冷某的损失而取得,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应按民事案件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出租车司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冷某遗忘在车上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在客观上并有拒不交还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特征,应按刑事案件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要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可从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从遗置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上进行区别。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可见,“遗忘物”与“遗失物”的重要区别,“遗忘物”是指被害人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刑法调整;“遗失物”则指被害人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民法调整。二是看行为人对遗置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处理;不负保管义务的则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结合本案分析,黄某行为构成侵占罪。冷某下车后即刻发现手包遗置在出租车上,对遗置的时间、地点都十分清楚,因而遗置的财物属“遗忘物”而非“遗失物”;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可认定出租车司机黄某对冷某遗忘在车上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其“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与侵占罪特征相符。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该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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