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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非法占有的联系

不当得利与非法占有的联系成立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对象,即”代为保管物”、”遗忘物”与”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而并不属于实际占有人所有。同时,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和罪刑法定原则综合分析,不当得利后拒不返还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若要求行为人返还货币,则只能……

不当得利与非法占有的联系现在社会中各种经济案件层出不穷,当我们面对着各种各样的经济事件,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的话,我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不当得利非法占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当得利与非法占有的联系

成立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对象,即”代为保管物”、”遗忘物”与”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而并不属于实际占有人所有。同时,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和罪刑法定原则综合分析,不当得利后拒不返还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若要求行为人返还货币,则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赋予的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通过诉讼来实现。

对不当得利后拒不返还与侵占罪的关系认定和分析

(一)侵占罪中财物所有权性质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物”、”遗忘物”与”埋藏物”。其中,”代为保管物”中的”代为”说明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委托而合法占有财物,但对该财物是不享有所有权的;”遗忘物”是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仍属于原所有人;”埋藏物”也是如此,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埋藏人。由此可见,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所有权属于他人,并不属于占有人,可以说这也属于侵占罪的前提条件。

(二)不当得利拒不返还行为的性质认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从性质上看,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受害一方自己(有时也可能是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不当得利人主观上也不一定有过错,甚至根本没过错。不当得利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得利之前,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的占有,也只是在取得不当利益之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加以占有。从客观上讲,不当得利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并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违法行为,即受益人受益是被动得利,不具有违法性。

所以,不当得利和非法侵占最大的联系就在于得利方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存在,而其最大的区别在于这种得利方式是否是损失方自身的失误导致。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辩护人也向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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