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火烧公交陈某家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据指控,今年5月5日8时许,陈某因离婚等事不如意,遂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打火机、汽油、植物油等物,在乘坐814路公交车通过北京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用打火机将汽油、植物油等易燃物点燃,造成……
我们都知道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平时我们大多数人出行都是坐公交,近日一男子竟然在公交上点燃自己随身携带的易燃物,造成乘客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严重。接下来由中国辩护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男子火烧公交,放火罪的立案标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男子火烧公交
陈某家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据指控,今年5月5日8时许,陈某因离婚等事不如意,遂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打火机、汽油、植物油等物,在乘坐814路公交车通过北京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用打火机将汽油、植物油等易燃物点燃,造成公交车起火剧烈燃烧,致使部分乘客在逃离公交车时受伤、部分乘客的随身财物被大火焚毁。经鉴定,车辆遇焚损失为28.7万元。陈某被当场抓获,作案工具打火机已起获并扣押。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
我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