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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公司废品,员工为谋取私利变卖公司财产怎么处理

私自变卖公司废品,员工为谋取私利变卖公司财产怎么处理[案情简介]汪某、曾某、黄某都是晋江某拉链公司员工,公司每天生产拉链时都会产出一些不合格的拉链。因为拉链是金属物品,所以有一定价值。而每天堆积的废品拉链,让汪某、曾某和黄某看到了“商机”。他们找到了不在公……

私自变卖公司废品,员工为谋取私利变卖公司财产怎么处理我们知道,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员工无权变卖,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那么,如果员工为谋私利,变卖公司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用。

私自变卖公司废品,员工为谋取私利变卖公司财产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汪某、曾某、黄某都是晋江某拉链公司员工,公司每天生产拉链时都会产出一些不合格的拉链。因为拉链是金属物品,所以有一定价值。而每天堆积的废品拉链,让汪某、曾某和黄某看到了“商机”。

他们找到了不在公司上班的施某,商量如何内外呼应,“处理”这些废品拉链。最终商定,由汪某三人偷偷将这些公司未作处理的废品拉链运出来,由施某接手临时处置这些拉链,再联系下家,将这些废品拉链卖给专门的金属废品回收站。而按照该拉链公司的规定,这些废拉链都是得运回公司回炉再造,还可以重新再生产合格产品。

去年1月份到9月份,汪某、曾某和黄某共私自“处理”了公司五十几吨废品拉链,总价值近60万元。最终,汪某等四人分别被晋江市法院判处六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律解读]

汪某等人作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变卖废品并牟取私利,涉及金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而被告人施某作为收购方,明知收购的废品源自被害人公司员工非法变卖却仍予以收购,主观上具有实现职务侵占的共同故意,客观上配合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所以也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如果您还存在这个方面的问题,请咨询中国辩护人,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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