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女子交钱找对象被骗在认识肖某前,张女士对东方文苑婚介公司给自己介绍的几个对象都有点不满意。2011年12月,该公司向张女士推荐了肖某,称其是人大代表,在机关工作,爱人去世了,女儿在国外。当时肖某使用的化名叫“吴*利”。张女士对“吴*利”的第一印……
家有老婆的56岁男子肖某,在张某某经营的婚介公司内做“婚托”,先后骗了14名女子财产高达37万元。接下来由中国辩护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56岁有妇之夫当婚托诈骗37万,诈骗罪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女子交钱找对象被骗
在认识肖某前,张女士对东方文苑婚介公司给自己介绍的几个对象都有点不满意。2011年12月,该公司向张女士推荐了肖某,称其是人大代表,在机关工作,爱人去世了,女儿在国外。
当时肖某使用的化名叫“吴*利”。张女士对“吴*利”的第一印象不错,但婚介公司一王姓经理称,“吴*利”是一次性约见会员,“和他交往还需要补交8万元。”
过了几天,张女士接到“吴*利”的电话,说他对张女士的感觉也“非常好”。为保持交往,张女士向婚介公司补交了8万元。之后两人开始了交往,并一度商量到结婚。
一天,“吴*利”称其姐姐病倒在新加坡,他要去接姐姐。自此两人失联。
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张女士一共向该婚介公司交了38万元征婚服务费,这其中包括约见肖某所交纳的8万元。
“不交钱不让见人,不让看档案。”受害人刘女士的证言显示,2011年11月9日,她在东方文苑婚介公司交了3000元费用后见到了肖某。肖某自称“张-华”,身份是退伍军人,女儿在新加坡。
刘女士同肖某待了只一会儿,对方就被婚介公司叫走了。婚介公司的杨某称,3000元只是刘女士的建档费,只能看一下人。如果想进一步交往,还需再交费。
一个月时间,刘女士同肖某只见了一面,后来肖某称他要出国看孩子,就电话关机音信全无了。
据了解,夏女士先后向婚介公司交了6.2万元见到的“张-臣”,柴女士、夏女士等人见到的“王-军”、“武*真”等人,据后来指认均为肖某。
14名被害人的供述大致相似,即向该婚介中心交费后,会得到婚介中心的安排,同肖某有一个或几个短暂的见面,但一旦交费程序结束,肖某便会以“出国看女儿”“去新加坡接姐姐”等理由失联。
供述
红娘和婚托都有提成
东方文苑婚介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某供称,她是以朋友的名字注册的公司,公司聘了不少“老师”——就是红娘,分前期接待和后期服务。在实际工作中,“老师”也不会用真实姓名。张某某称,这些“老师”都有自己的资源,资源多业绩就好,挣得也多。
该公司“老师”程某证称,其上班会接到公司的派单,根据单子给有相亲意愿的客户打电话,发展对方成为公司会员,并收取会员费。按照公司规定,每发展一个女会员,建档费3000元;成为普通会员,交1.8万元;成为推荐会员,交6.8万元;成为贵宾会员,交9.8万元;成为贵族会员,交38万元,“最高级的会员交50万元。”
程某称,肖某就是“婚托”,有女会员要求见男性,就将肖某推荐给对方。在肖某和张女士交往时,程某对张女士说,肖某是国家公务员,还做古玩生意,离异。公司让肖某勾住张女士,等肖某勾住了张女士后,公司又收了张女士18万元,并给肖某提成8000元。
肖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则交代,他并非单身,有家有妻子。但他在婚介所会见女会员时,就会按照婚介“老师”编造的虚假身份介绍自己。肖某称,他是感到无聊才会去玩的。
【法律解读】
判决
婚托一审获刑5年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已婚的肖某通过婚介公司的介绍,虚构姓名和身份与被害人交往,从而配合婚介公司骗取被害人钱财,起到了“婚托”的作用,且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诈骗数额,应为其与被害人见面及相处时,被害人所交的费用。
此前,肖某曾因犯诈骗罪在2001年1月4日被河北省宣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减刑后在2009年2月19日获释。此次,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合同诈骗罪,是累犯,故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肖某在该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为从犯,故法庭从轻处罚,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罚款6000元,并责令肖某退赔张女士、刘女士等人的相关损失。
诈骗罪处罚《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