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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收留孤女后变卖其父母遗产获利构成侵占罪吗

【事件经过】父母遇害,三姐妹被好心人收留2005年9月26日,三姐妹的父亲宋*亮及母亲王某被歹徒杀害。枣强县公安局刑侦二队办案民警介绍:“宋家雇了一个工人叫刘*峰,当时老宋准备盖房,家里有很多现金,这个工人就临时起意,把三姐妹的父母杀了。”当时,宋*亮及其……

“好心人”收留孤女后变卖其父母遗产获利构成侵占罪吗父母去世之后被人收留,结果后来才得知好心人将自己父母的遗产转移到了自己名下,卖了600多万。接下来由中国辩护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好心人”收留孤女后变卖其父母遗产获利构成侵占罪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父母遇害,三姐妹被好心人收留

2005年9月26日,三姐妹的父亲宋*亮及母亲王某被歹徒杀害。枣强县公安局刑侦二队办案民警介绍:“宋家雇了一个工人叫刘*峰,当时老宋准备盖房,家里有很多现金,这个工人就临时起意,把三姐妹的父母杀了。”

当时,宋*亮及其妻子王某在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经营裘皮染色生意,攒下不少积蓄,在县里小有名气。宋*亮夫妻被害后,给三姐妹留下了巨额财产:位于大营镇邢德线北侧、大营镇大营村、新屯乡东黄甫村的4套房产,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400平方米土地一块,宋*亮生前为在该土地上建设楼房而买的建筑材料,还有一些做裘皮生意存下的硝染染料。

父母遇害时,三姐妹还在读书。大姐宋*娥18岁,二姐宋*欢17岁,小妹宋*莹14岁,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她们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宋*欢说,三姐妹从不曾想卖掉父母留下的财产,折算下来有数百万元,可以为以后的生活做打算。同时,父母遇害给了她们警醒,“不能告诉任何人她们手里有那么多不动产。”

因为家里是案发现场被封,三姐妹不能居住,2006年,大姐宋*娥的同学段某的父亲段*排主动向三姐妹伸出援手,收留了她们。当时大姐宋*娥和二姐宋*欢都在外地读书,只有小妹宋*莹在衡水上学,段*排建议小妹住进其衡水的空房子里。

2006年6月21日,小妹中考结束后,三姐妹搬进了宋家。2007年,二姐宋*欢曾把几份一直随身携带的不动产证明材料放在了段*排衡水家中的床板下。

“身残志坚”的好人当选了县政协委员

法院判决书显示,段*排有一个特殊的身份:枣强县政协委员。

收养三姐妹近四年后,2010年5月13日,长城网曾以《枣强段*排身残志坚创大业,大爱无疆人称颂》为题,对段*排的感人事迹进行报道。该报道称,2010年段*排在深圳的太阳城皮草制品商行生意红火,他已经成为一个固定资产达300万元的商行总经理,仅2009年营业收入就达300多万元,纯利润20多万元,段*排的事迹先后被多家媒体报道,他本人也被评为枣强县第一届“十佳自强残疾人”,当选为枣强县第七届政协委员。

报道中以“大爱无疆”形容了段*排,称段*排砸锅卖铁供宋家三个孩子读书。段*排还曾告诉该报道记者:“有人说,爱心是一张永远取不完的存折,我觉得它之所以取不完是因为总有人在不断地存入……我也有义务、有责任存入爱心,让这张存折能够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二姐宋*欢称,段*排对三姐妹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收养,他们之间并未签订任何收养协议,而报道中所称“砸锅卖铁供三姐妹上学”也系夸大,三姐妹从未花过段家一分钱。

大姐宋*娥还记得,当时段*排家里的经济条件并不优越,但段*排对三姐妹许下承诺,称不会贪宋家的任何东西。三姐妹也与段*排约定,两家人互相经济独立,避免产生纠纷。

7年多的时间里,三姐妹自己承担着生活中的所有开销。宋*欢说,她们卖掉家里的部分铺料,加上父母的死亡保险金,又在学校里勤工助学,生活渐渐步入正轨。大姐顺利完成了大学学业,成为一名医生,二姐继续深造攻读硕士,小妹也即将完成大学学业。

法院判决书还显示,段*排有犯罪前科,2002年1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枣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4日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改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律解读】

两年四次开庭,二审由诈骗罪改判侵占罪

2014年8月18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段*排犯诈骗罪。

2014年11月25日,枣强县法院判决认为,段*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判处段*排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枣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民西街土地价值人民币150万元,地上建筑价值人民币1174350元;邢德线北侧房产价值42万。由于人民西街地上建筑投资比例事实不清,待证据充足后另案处理。故责令段*排将诈骗所得赃款共计207万元(人民西街土地估价150万元+邢德线北侧房产估价42万元+染料15万元)依法退还给被害人。

宣判后,段*排以其不构成诈骗罪提起上诉。2015年5月14日,衡水中院发回重审。

枣强法院第二次一审,补充查明2011年6月段*排以小妹宋*莹的名义购买衡水市**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并支付房费、按揭等费用155186元,并于2015年11月18日下达判决,除退赃数额变为1914814元(扣除段*排以小妹名义购买房屋的开销),仍以段*排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段*排不服,上诉称其不构成犯罪。

2016年4月12日,衡水中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14日下达判决。二审判决书中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但改判段*排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段*排赔偿受害人1914814元。

衡水中院二审认为,段安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骗取土地部门信任,将宋家三姐妹父母位于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40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自己所有;采取欺骗买受人的手段,将被害人宋*博位于大营镇邢德线北侧的房产及被害人父母遗留的硝染材料非法出售,并占有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应予刑罚。

对于出庭检察员、诉讼代理人认为段*排构成诈骗罪的意见,衡水中院认为,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系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认知错误自愿处分财产,使被告人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段*排欺骗的是土地部门及买受人,并非欺骗被害人,而且实施犯罪行为时隐瞒了被害人,被害人始终未同意段*排处置被害人父母遗留的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4月27日,宋家三姐妹在收到衡水中院的判决书后,表示不服。二姐宋*欢认为,段*排以欺骗手段非法扣留小妹宋*莹的第一张身份证,私自开具宋*莹数张银行卡,盗取其户口本及房产证、土地证,私自买卖土地及染料,隐瞒事实真相,以欺骗土地所、土地局、房屋买方、染料买方为手段,从而达到了逐步诈骗的目的。宋*欢说:“应该以段*排实际非法所得退赔受害人。”

衡水检察院负责本案的杨检察官表示,由于是二审终审的案件,是否进行抗诉的决定权在河北省检察院,三姐妹也可走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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