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沈*朗与老板蔡*约定由其带领团队负责公司上市工作,事成后按集资额的7%奖励。2007年,该老板与香港一家公司达成股权买卖协议,沈*朗据此提出交易成功是其工作成果,要求老板依约支付1亿多港元的奖励。谈判无果,沈*朗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一审、二……
一高材生博士讨薪竟然背叛敲诈,经过了6年4次申诉终于改判无罪,接下来由中国辩护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博士讨要薪酬被判敲诈改判无罪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2005年,沈*朗与老板蔡*约定由其带领团队负责公司上市工作,事成后按集资额的7%奖励。2007年,该老板与香港一家公司达成股权买卖协议,沈*朗据此提出交易成功是其工作成果,要求老板依约支付1亿多港元的奖励。谈判无果,沈*朗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一审、二审、再审均被判刑2年。
沈*朗不懈申诉后,广东省高院近期再审认为,沈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改判无罪。
今年46岁的沈*朗曾系湖北省麻城市高考状元,是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32岁时就因业务能力突出升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离岸业务部总经理。
正当沈*朗春风得意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长蔡*经人介绍,认识了他。
广东省高院再审查明,2005年4月12日,沈*朗与**集团董事长蔡-得签订了《聘用合同》和《协议书》,约定自2005年5月1日起三年内,由沈*朗出任**集团及相关联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协议约定:由沈*朗带领其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上市工作,在项目公司按照**集团同意之私募计划私募成功或按照**集团同意的上市计划上市成功后,**集团按集资额的5%及2%的现金分别给予沈*朗及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在集资收到后180天内付清。
沈*朗到任后,组织了一个由曾任上市公司高管、行业协会会长及校友、同学组成的上市工作团队。
广东省高院再审查明,2006年7月,**集团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表。2007年1月22日,香港联交所向**集团委托的中介公司发文称由于**集团超期回答联交所提出的问题而终止其上市申请,同时申请费45万港元丧失。因此,董事长蔡-得与沈*朗产生矛盾。
从2007年4月开始,蔡-得与香港澳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某控股”)达成股权买卖协议,由后者以15.555亿港元收购**集团股权。
法院查明,同年6月13日,沈*朗向蔡-得父子提出澳某控股与贵联交易成功是沈与其团队的工作成果,要求依约支付奖励报酬。
6月20日晚,沈*朗召集团队成员在深圳聚餐。席间,沈*朗说大家都有权按约定讨要报酬,并说要先礼后兵,准备打官司。7月1日和15日,沈*朗的团队成员王某生用手机将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发给蔡-得父子。此外,沈*朗还通过律师向蔡-得的律师提出按澳某控股收购**集团总额的7%索要奖金,并就数额进行了谈判。被拒后,沈*朗向澳某控股等发律师函,声称**集团负有支付其巨额债务的义务。
2007年8月20日和9月1日,蔡-得向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报案。随后,沈*朗涉嫌敲诈勒索被电白县公安局刑拘。
2009年5月,电白县法院审理认为,沈*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高达1.08885亿港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对其判刑二年。随后沈*朗提起申诉,茂名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沈*朗不服并继续申诉。2010年11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茂名中院再审该案。2011年5月,茂名中院再审仍维持原判。
2012年6月,茂名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兼公安局原局长倪*雄被东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刑15年的公开报道,引起了沈*朗的注意。倪-案的判决显示:2007年,广东省公安厅指定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立案管辖沈*朗敲诈蔡-得一案。为了在案件处理等方面获得关照与支持,蔡*经人介绍结识倪*雄后,分3次共送给倪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0万元。
沈*朗遂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材料后来被转至广东省高院。2015年4月,广东省高院再审决定提审该案。
案件在今年1月开庭。沈*朗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办案单位收集的证据、原判认定的事实等均为受到污染的毒树之果,依法应予撤销。辩方还认为,沈*朗根据协议向蔡-得讨要奖励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广东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提出:沈*朗及其团队为**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集团也认为应该给予一定的报酬,沈*朗和**集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沈*朗主张和索要奖励款是依据合同提出,其初衷是要回应有的报酬,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主观上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终获无罪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今年2月26日,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沈*朗无罪。再审判决书对沈*朗及其辩护人、广东省检察院关于沈*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广东省高院评析指出,**集团虽然没有直接独立上市,但通过与澳某控股的股权收购合作达到了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根据多名证人的陈述和《沈*朗总裁在贵联控股2006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认定沈*朗及其团队为**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并与澳某控股就股权买卖事宜进行过协商。
法院再审认为,沈*朗及其团队为**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其依照协议约定向**集团董事长蔡-得要求支付奖金,并与蔡-得就奖金数额进行谈判,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集团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沈*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羊城晚报:无罪判决已经生效了,你怎样看待这份判决?
沈*朗:总的说来,这是一份迟到的正义,尽管迟到了多年,但总归是回到了事实、法律和正义的层面,我非常感激。
羊城晚报:这个案子对你影响有多大?
沈*朗:我在去**集团前,在金融界还算一个年轻有为的高管,事业上顺风顺水,也有不错的职业声望。这个案子给我的职业生涯和人生信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原来主要从事金融业,任职资格里有一条是不能有刑事处分,这就导致我在近十年里无法在政府、事业单位、国企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任职或担任高管,对我的就业带来了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