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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四川省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四川省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由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盗窃罪入罪数额也不一样。那么,四川省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中国辩护人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川省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

以上知识就是四川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中国辩护人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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