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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机关卖“资料” 5人行骗被抓

冒充国家机关卖“资料”5人行骗被抓“我是省公安消防总队的,最近要进行一次消除隐患的大检查,前期有个必备的资料各单位务必学习,给你单位留了三份书籍资料,明天寄过去……”近日,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根据一个电话号码,破获一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制红头文件向基层单……

冒充国家机关卖“资料” 5人行骗被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个冒充国家机关卖“资料”到处行骗的案例,欢迎阅读。

冒充国家机关卖“资料”5人行骗被抓

“我是省公安消防总队的,最近要进行一次消除隐患的大检查,前期有个必备的资料各单位务必学习,给你单位留了三份书籍资料,明天寄过去……”近日,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根据一个电话号码,破获一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制红头文件向基层单位推销价格昂贵的书籍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丁某等在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疯狂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900万。

冒充多个国家机关行骗

今年3月20日,西安市东郊一家私企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1年7月,该公司接到一个自称省消防总队的电话,然后给企业寄来三份书籍资料,随后要求支付1680元的材料费。近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到消防部门去办事时随口说起了那套书的事情,但省消防总队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他们没推销过书。

我省9个地市都有被骗企业

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仅冒充省公安消防总队,还冒充省国家税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国家机关人员的名义,给多个企事业单位打电话,以国家机关将下发学习书籍为名,骗取企事业单位钱财。

1900多万元汇入嫌疑人账户

警方根据汇集各方面信息,最终锁定了这个作案团伙所在的地点。2012年4月18日,警方第四次前往山西省,在运城市一小区将犯罪嫌疑人丁某、孟某等五人抓获。

警方在缴获犯罪嫌疑人丁某的电脑及优盘内,查获伪造的电子印章34枚,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19份,汇款通知22份,大量的企业单位名称、负责人的电话表格等。根据现场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2009年至今,全国有5645家企事业单位向犯罪嫌疑人账上汇款高达1900多万元。

怕年审“受阻”钻进骗子“圈套”

犯罪嫌疑人丁某供认,2009年5月以来,他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大量的银行卡,并通过从网络搜索、从互联网上购买等形式搜索全国各地企业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电话号码,冒充国家机关人员,给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打电话,以国家机关将下发学习书籍为名,骗取企事业单位钱财。

据丁某供述,一般企业怕年审不过,便按照他们要求将上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购书资金汇到指定的账户上。

警方说,2009年丁某在外得知这种骗局,经过几次尝试,没被发现,2011年“生意”好时,丁某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雇佣同乡孟某专职打电话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各单位打电话推销,他负责邮寄和取款,孟某还负责催款。今年3月,孟某还找来3人继续打电话。

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一般要求企业订阅一至三套资料,每一套的售价大约都在3680元,其中诈骗企业最高的金额在1.2万元,最低的1000元,是陕西某大型企业。当时陕西这家企业负责人询问1000元钱能购买一套吗?经过讨价还价,嫌疑人“欣然”答应了。

从嫌疑人的电脑等资料中发现,被骗单位涉及的省份有:陕西、甘肃、新疆、内蒙、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宁夏、黑龙江、贵州、天津12个省市自治区。我省的西安、渭南、铜川、榆林、汉中、宝鸡、安康、咸阳、延安9个地市均有被骗的企业,具体被骗的企业数量在500家左右。

被骗单位碍于面子不报案

为什么这么久都没有企业发现被骗报案,西安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局三处三大队大队长郝-斌分析说,主要是单位负责人的警惕性不强;第二是很多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因为金额较少也不报警,导致嫌疑人行骗多年未被发现。

郝-斌说,虽然嫌疑人被抓,可警方却面临尴尬:一些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被这些嫌疑人变换不同角色连骗多次,而被骗单位碍于面子,不愿配合警方调查。所以希望受骗企业能和警方联系。目前,嫌疑人丁某等已被批捕,警方对案件还在调查中。本报记者陈-思存

行骗步骤

第一步

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单位名称、负责人及电话号码

第二步

冒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企业等打电话,给石油化工部门说是环保厅、给政府机关说是审计厅,变化不同“上级”给企业寄来相关材料、“红头文件”以及汇款账号

第三步

在企业收到资料后,便以年审通不过的名义要挟各单位交巨额书款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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