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存折将存款取走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河南东乡县市民杨某东在2014年元月15日在该县广场休息时,捡到一本邮政储蓄的活期存折,这本活期存折上有21000元存款。杨某东捡到存折后,到邮政储蓄所将21000元存款全部取走。杨某东捡到他人存折将存款取……
河南东乡县市民杨某东在2014年元月15日在该县广场休息时,捡到一本邮政储蓄的活期存折,这本活期存折上有21000元存款。杨某东捡到存折后,到邮政储蓄所将21000元存款全部取走。杨某东捡到他人存折将存款取走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呢?
律师说法:杨某东捡到他人存折将存款取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是盗窃罪与其他罪相区别的关键。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另一种是隐瞒真相,掩盖客观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被害人因错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
被告人杨某东在捡得被害人的存折后,对被害人财物的保管者银行使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单,使银行相信被告人杨某东就是存折的合法持有人,银行因错误的认识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使被告人杨某东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东在获取活期存折以及支取存折内的21000元现金时,都不是被告人通过秘密窃取方式取得,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杨某东捡到他人存折将存款取走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