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律师为您解说: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其中对盗窃罪的定罪门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改变了过去对盗窃行为“罪与非罪”评判“唯数额论”的标准,增加了对盗窃情节的考量,并进一步澄清了“扒窃”、“多次……
岳阳律师为您解说: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其中对盗窃罪的定罪门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改变了过去对盗窃行为“罪与非罪”评判“唯数额论”的标准,增加了对盗窃情节的考量,并进一步澄清了“扒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诸多概念。新司法解释的这些新变化,解决了一线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办理盗窃案件中遇到的不少“头疼”难题。
提高盗窃罪量刑定罪门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个保姆一时起贪念,偷了主人家的一块表,谁知这竟是一块名表,价值超过10万元。
偷表的保姆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当时执行的关于盗窃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保姆的刑期可能是在十年以上。可从情理上看,这个保姆来自农村,知识水平不高,对名表价值更是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保姆的主观恶性其实并没有那么大。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这个保姆10万元的盗窃数额将可以降一档处理,即在三到十年的范围内酌情量刑,更加符合罪刑相适的原则。
此次司法解释对盗窃罪定罪数额的调整,成为了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此次司法解释对盗窃罪定罪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况的标准,此次整体上调到了“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定罪不唯数额下定论
盗窃罪是一种侵财类犯罪,但也并非只有盗窃财物的数额才是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的标准,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此次司法解释将不同的盗窃情节给予充分的考虑,并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例如说,一名窃贼如果偷了普通人的两万元钱,那么他面临的处罚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窃贼在医院偷病人同样是两万元,其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两者犯罪的情节不同。之前检察官在办案时也会考虑情节,但是不会升档考虑刑期,因为数额没有达到,而现在则要求对这种对群众财产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
扒窃不仅限贴身掏兜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何为扒窃、何为多次盗窃等,法官还有着不同的认识。
之前,人们对扒窃的理解一般认为是贴身掏兜的行为,但此次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明确将其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之前,在认定扒窃犯罪时,假如盗窃的是火车行李架上的行李,或是公交车上被统一放在车尾部的包裹,或是骑车时放到车筐里的包,这些到底属不属于扒窃,大家还有不同的意见。但从新的司法解释字面判断,这些行为今后都明确属于扒窃犯罪的范畴。
未遂既遂分别定标准
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也给出了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三种情形构成盗窃未遂,包括“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也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多次盗窃的过程中,既有犯罪既遂,又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按照之前办理案件的标准,在盗窃既有既遂,也有未遂情形时,一般是将盗窃财物的数额累计后,判断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然后再在本档的量刑幅度内,考虑未遂的情节。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如果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对此有了明确统一的量刑标准。
真实案例
盗窃1万元获刑1年2个月
九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起新司法解释颁布后的盗窃案件
4月12日,九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首例盗窃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盗窃数额为10000元,如果按照原司法解释,盗窃数额7000元以上的即属于盗窃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王某受审时,新司法解释已出台并实施,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3万元以上才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盗窃1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量刑应在3年以下。
最终,九龙县人民法院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王某有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