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去年“十一”期间,长春市民吴女士在某美容院里花300元钱办了一张优惠卡,当时还附赠给她两张价值40元的试用券。由于试用券没有标注使用期限,致使她去美容院使用该券时,被告知该试用券已过期。原来,在美容券的后面,商家已标注了一行备注:“本店有权在任何必……
曾几何时,“会员卡”、“优惠卡”、“贵宾卡”、“消费卡”盛极一时,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尽管此种预付款消费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让消费者得到了便利,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不守诚信的商家趁此机会编织一个个“美丽圈套”,使得办卡后不履约、单方面变更约定、卷钱走人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何律师针对目前“提前消费”带来的法律纠纷,进行了剖析。商家随意变更协议??合同无效
案例一:去年“十一”期间,长春市民吴女士在某美容院里花300元钱办了一张优惠卡,当时还附赠给她两张价值40元的试用券。由于试用券没有标注使用期限,致使她去美容院使用该券时,被告知该试用券已过期。原来,在美容券的后面,商家已标注了一行备注:“本店有权在任何必要时修改、改变、删除或增加会员章程之条款及其细则而无须征得会员同意。” 律师支招: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形成实质上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美容院对消费合同的单方修改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其单方为自己设定权利,而规避自身应负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格式条款”。 交款后,卷款走人??出租者承担责任 案例二:交了2000元会员费,一次也没用,商家就没影了。昨日,黄先生向本报反映,年前他在某洗浴中心办了一张2000元的年卡。由于工作较忙,他一直没有消费过,谁知前几天带朋友去洗浴时才发现,该店已是人去楼空。 律师支招:根据我国《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商家以预先消费的方式诈骗消费者,进而达到聚敛钱财的目的,且数额较大的,就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服务期间商家变更??承继者承担责任 案例三:去年,长春市民陈女士在某美容连锁店办了一张年卡,但该卡使用不到一半,美容连锁店就换人了。于是陈女士找到该美容连锁店的总部,但此事迟迟未得到解决。 律师支招: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的情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据此,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先前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即变更后的经营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