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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教师骗奸女生致学生自残割腕,强奸罪怎么惩罚

【事件经过】5月8日,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官网发布通报称,经调查,该院院聘教师袁*鹤与女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目前学校已将其开除。5月2日,微博网友@熙的小跟班发布消息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一名大四女生,遭受该院教师袁*鹤欺骗,最终自杀,至今仍在医院抢救。微博随后……

已婚教师骗奸女生致学生自残割腕,强奸罪怎么惩罚老师本该是神圣的职业,然而有的老师却总是在亵渎这个职业,近日自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的学生爆料称与学院老师袁某存在感情纠纷,遭受该院教师袁某欺骗,还差点割腕自杀,教师是否犯了强奸罪?接下来由中国辩护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已婚教师骗奸女生致学生自残割腕,强奸罪怎么惩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5月8日,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官网发布通报称,经调查,该院院聘教师袁*鹤与女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目前学校已将其开除。

5月2日,微博网友@熙的小跟班发布消息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一名大四女生,遭受该院教师袁*鹤欺骗,最终自杀,至今仍在医院抢救。微博随后配发女生住院照片。消息发出后,受到不少网友关注。

5月3日,袁*鹤本人通过微博否认上述消息,并反问“对学生亲切是我的错”。

5月8日,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官网发布通报称,经调查,袁*鹤与女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学院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袁*鹤与学生家长发生厮打,引发多人围观,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工作组调查期间,袁*鹤不积极配合调查。该事件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根据教育部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袁*鹤开除处分。

据悉,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系一所由河北大学主办,采取公办民助形式的独立学院。袁*鹤今年35岁,系该院讲师,从事美术方面的教学工作。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袁*鹤是该院院聘教师,无行政或事业编制。事件发生后,其已经离开学院,也不再承担教学工作。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相关阅读:强奸罪的认定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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