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刘-燕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见高某某还不承认偷拿家中的钱,刘-燕更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直至塑料管折断才停止。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燕遂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医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刘-燕于当天在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经查,高某某的死因符合全身体表广泛钝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儿子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持械故意伤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获得其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燕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母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过程中,因教育方式不当而心生气愤,并实施无节制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来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针对未成年人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燕虽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辩称没有故意伤害自己的儿子,声称其不可能故意伤害亲生儿子,当时只是想教育儿子。庭审时,审判长及公诉人均依法对其进行教育,明理释法;法庭宣判时,审判长再次依法对其进行明理释法,告知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刘-燕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好好改造及反思。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刘-燕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也表示服判。
根据调查了解,被害人高某某自小在安徽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而被告人刘-燕夫妇则带女儿在潮州市潮安区打工生活,案发前两三个月刚将被害人高某某带到潮州市潮安区上学。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与留守儿童处于长时间分离状况,双方重新一起生活时,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生活习惯上均容易出现分歧;而且外省打工者这一特定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忙于生计,缺乏如何教育子女成长的正确方法,这一现实情况可能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大因素所在。本案的发生为社会敲响警钟,社会应给予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情况更多关注,留守儿童更是迫切需要父母及社会给予耐心、细心、温心的教育和包容。